“第二届西部国际肿瘤学术会议”在我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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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始终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全人类的事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⑨本案为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42) 3.从危险实现到危险替代:介入型因果关系的教义转换 介入型因果关系判断有其独特之处,不同于一般因果关系判断仅需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结,介入型因果关系因为行为发生后介入了其他促果因素,从而需分别考察在先行为与在后介入因素与结果间的因果联结,并进而明确介入因素是否中断了在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得出因果判断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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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4页。这两个案例的对比体现出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与相对明确的论证过程,介入型因果关系的个案判断难免易生争议。(39)参见莫洪宪、黄鹏:《论结果客观归责中的溯责禁止》,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6期,第79页。(24)同前注③,张明楷书,第181页。所以尽管如前所述,对行为产生的危险的判断虽然不是因果关系判断的内容,但因涉及行为危险范围的确定,应视为是归责判断的前提,应从行为时一般人标准来判断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范围。

危险实现规则首先建立在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之上,进而通过结果回避可能性、规范保护目的等丰富的检验标准判断行为危险是否规范意义上实现为具体结果,从而为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行为提供了直接、具体的判断基准,因此也就可以针对性地解决介入型因果判断归责标准缺失问题,应被采纳为介入型因果判断中归责的基础标准。(47)参见陈璇:《论主客观归责间的界限与因果流程的偏离》,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第106页。这也在国外司法活动中得到了实践。

如果法庭裁决,尤其是证据的确认没有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信服,或是社会公众认可,则很可能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中,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由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司法鉴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行政监管等。(4)有关事实是否可以在不依靠专家帮助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澄清。换而言之,据以裁判的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也充分体现了时代性的特征,即只能表明该鉴定结果在此阶段是正确的、科学的,而无法确保鉴定结果将来是否会因为科技的进步而改变,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

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还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都对鉴定人负责制予以确认,明确鉴定人是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这就使得鉴定意见一旦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结果错误或者程序错误,使得诉讼各方甚至公众对鉴定意见公信力产生质疑时,就可能会进而演变为对诉讼的公正性、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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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特征的防护措施。因此,在科学实验室环境下,对于同一专业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进行解决。否则,不仅不能重塑司法鉴定公信力,还会因为可容忍的差错而造成对司法鉴定的不信任。然而众所周知,科学本身的发展是要经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在此案中,对于张某某的实际年龄有3项不同证据资料予以证明,并且分别是已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及不满16周岁。这就存在技术的稳定性与技术的前瞻性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本文关注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起因。其三,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还可以在鉴定机构、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畅通的沟通渠道,使鉴定结果最终能够解决诉讼中的专业问题,以防止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接触等情形出现。

随着诉讼专门化倾向的纵深发展,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在司法中的作用愈发重要,甚至在部分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1}司法鉴定是作为自然科学技术在纠纷解决中重要应用的典型代表,在日益复杂的现代型诉讼中地位已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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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因为司法鉴定的科学属性,诉讼各方往往会赋予其比其他证据更高的效力,甚至径直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外,还可以通过二次准入将目前已经在诉讼中运行,但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管理范畴,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知道什么是司法鉴定,应当遵守何种规则,防止鉴定意见出具程序随意化。(4)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使用气相色谱法和紫外分光光度法对氟乙酰胺进行多次重复检测,结果均是该样品均含有氟乙酰胺。但作为最终需要对鉴定意见的实体和程序事项进行判定的事实认定者,对于排除错误的鉴定意见发挥决定性作用,一旦其采信了错误的鉴定意见,不仅会反向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误认,还会严重影响裁决的权威性。该技术被同领域权威专家认可、接受的程度。1.3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公信力是诉讼的最基本要求。(3)在管理手段上,除了目前已有的严格准入退出、能力验证、双随机、一公开以及正在探索的诚信等级、退出机制等措施以外,还应当加速《司法鉴定法》的制定工作。

{35} 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本文以《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反思及破解的制度选择》为题,但同时也应当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除了鉴定意见以外,还有诸如检验报告、检测数据[2]、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3]、专家咨询意见[4]、技术调查官意见[5]等多种不同形式的证据资料,但同样是专家依据特定的科学方法得出的结果,与鉴定意见在本质上具有很大的相似度。更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在日后的诉讼程序中,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不再信任,循环往复,造成诉讼中的专业问题无法通过专业人士得到有效解决,形成新的事实认定困局。

当然,对于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立法者应当在法律中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诉讼地位、权利义务以及出庭程序等予以明确,以确保该制度的良性运行。首先,从鉴定人角度而言。

例如,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中,2007年11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工作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冲突后,于当天十点左右携带菜刀至某网吧三楼五号宿舍内,将杨某左臂砍伤,造成被害人轻伤。(3)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采用气质联用技术、远红外光谱、氟19核磁共振3种方法对其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所测试样品均不含有氟乙酰胺及其化合物。

显然,每5个人当中至少有2个人的血型是一致的。如加拿大《证据法》第7条规定:在任何刑事的和民事的审判或其他程序中,若原告、被告或其他当事人依法或根据管理意欲让专业人员或其他专家提供意见证据,无须法庭法官或程序主持人准许,各方最多可邀请五位这样的证人参加。然而2014年11月11日,该中心作出关于撤销豫公专痕鉴字0072号鉴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原鉴定书。这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即使鉴定意见是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程序没有瑕疵,诉讼某方当事人也可能因为鉴定结果或裁判最终不符合自身利益,而失去对鉴定或裁判的信服。

从专家辅助人的实践操作和其设立宗旨来看,在制度设计时尤为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否认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这是该制度的天然本质。应用此技术所得的鉴定意见在该案证据链中的证明价值。

(3)在鉴定意见认证方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经通过并生效,则可在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邀请在行业内无论是在专业技术还是在职业道德等方面都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专家陪审员,由其来帮助法庭和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确认。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申请,办案机关原则上应当同意,尤其是出现了特定的情形时,办案机关必须启动鉴定。

同时在是否启动鉴定,委托哪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自主权利的最大实现。因为司法鉴定涉及司法、技术、科学等多方面,这就注定司法鉴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2} 然而随着司法鉴定乱象的不断曝光,社会公众对于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甚至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产生严重质疑。3.3.1关于司法鉴定启动 司法鉴定的启动也是目前司法鉴定公信力广受质疑的一项主要内容。4 结语 自十八大以来,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以来,以庭审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不断得到深化,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已经基本得到实现。这就意味着,司法鉴定必须符合法定、公正等基本原则,尤其是必须满足诉讼各方的期待可能性需求。

诉讼各方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能迷信司法鉴定。因为将司法鉴定放在司法制度的坐标系中观察,发现它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和管理制度在不同层面发生着联系,共处于层次性相互交涉的结构之中,具有多维性。

因而,一方面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对自身不利的证据会有抵触情绪。据此在证据维度下,从保障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角度出发,诉讼各方需要做的不是将鉴定意见区别对待,而是赋予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资料一样的地位,加以公正的、平等的审查。

但也正如上文所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方面并不具有天然的优势,相反,正是由于司法鉴定在实体和程序层面的复杂性、神秘性,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认证时应当加以特别的关注。[4]2009年12月23日,《最高法公布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在谈及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事实认定的问题时予以了说明,其中在一项内容中就指出···3.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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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河北省无极县农民邱满囤因发明邱式诱鼠剂而通过河北省科委和国家商业部的科技成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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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当行为对阻挡层法益的侵害会危害到背后层法益时,我们才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否则,只需采用行政处罚手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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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正如上文所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方面并不具有天然的优势,相反,正是由于司法鉴定在实体和程序层面的复杂性、神秘性,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认证时应当加以特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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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在刑法对集体法益进行扩张保护的趋势兴起之前,法益论一直处于优势地位,但是,随着与集体法益有关的刑事立法大量出现,人们对法益论的信任开始动摇,人们产生了是否还能用法益论来解释新的立法、法益论是否还能发挥限定刑罚边界的功能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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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论者常提出,人们几乎难以区分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保护与对规范的保护之间的差别,既然如此,不如直接将对法益的解释转化为对规范关系的解释,(108)进而在刑法的基本立场上,以规范论取代法益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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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参见于改之:《法域协调视角下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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